日前,北京市海淀區環保局發布海環保罰字〔2018〕37號行政處罰公示,清華大學印刷廠因違反國家固體廢物防治法,被罰款2萬元。
海環保罰字〔2018〕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清華大學印刷廠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院內的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建設有危險廢物貯存場所,但該單位將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廢顯影液(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危險廢物)隨意堆放在印刷廠后院西側泵房內,屬擅自閑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場所。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北京市海淀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清華大學印刷廠停止違法行為,限三日內改正,處貳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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